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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永強 趙雷新 寧旗
  河南石油勘探局南陽石油二機廠設備配件公司,是一家生產石油設備的集體企業,向全國各大油田供貨。1992年起,該公司職工魏風權任駐勝利油田服務站站長,負責聯繫該油田業務。在營銷中,魏風權逐漸開闊了眼界,積累了經驗。他經常向公司經理艾盡忠表功如何加價、如何公關,並取得信任。
  1994年初,魏風權向艾盡忠謊稱:向勝利油田出售產品時,與對方業務員合謀,可通過虛抬產品價格的辦法騙取價款,但需向業務員返還“回扣”。為順利開展業務,提高利潤,他的建議得到同意。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,魏風權先後多次以退返款名義打報告。經批准後,他從公司財務先後提取137萬餘元“回扣款”分贓:送給勝利油田王秀峰等業務人員一部分,本單位領導一部分,並伙同勝利油田相關人員採取打假收據、實際未供貨等手段侵吞一部分,剩下88萬餘元“自肥”。
  1995年3月,山東省東營市檢察院對王秀峰等人立案偵查。聽到風聲,魏風權主動向公司交出24萬元。
  如何使餘下的64萬元繼續為自己占有?1995年底,魏風權向領導建議:公司應將回扣提成的做法機制化,以刺激銷售人員積極性。隨後,該公司出台了《南陽石油二機廠設備配件公司營銷管理辦法》,明確規定:“對超出廠定銷售價的價差部分,給銷售人員按10%-30%獎勵……”並註明“該辦法依據《河南石油勘探局多種經營系統管理辦法》制定”。
  紙包不住火。1996年4月,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對魏風權立案偵查,他退出贓款38萬元,仍占有26萬餘元。1997年初,魏風權以涉嫌貪污犯罪被提起公訴。在審理期間,他向法院提交了這份《南陽石油二機廠設備配件公司營銷管理辦法》。以此為據,法院認為指控“魏風權犯貪污26萬元”的事實不清。檢察機關撤回起訴,魏風權遂提出刑事賠償。
  在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期間,檢察機關找到了一份下發時間為“1995年6月20日”的《河南石油勘探局多種經營系統管理辦法》,而魏風權提交的“辦法”落款為“1993年12月25日”。由此,魏風權以偽造虛假文件保護自己的犯罪事實被戳穿。隨後,該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的決定書,並於2006年12月,以魏風權涉嫌貪污、職務侵占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因魏風權多次上訴,該案先後歷經4次一審判決、2次抗訴、3次撤銷原判。2014年11月,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法院以貪污、職務侵占罪判處魏風權有期徒刑六年,非法所得26萬元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  (原標題:20年後獲終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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